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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21 16:49:52    浏览量:

  乐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等132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要求》等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生物柴油生产过程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等24个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1〕8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婴童用品 居家防护用品通用技术要求》等1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求《多媒体设备安全指南》等250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多媒体设备安全指南》等250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无焊连接 第7部分:弹性夹连接 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和实用指南》等220项拟 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全生物降解饮用吸管》等2项 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要求》等30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氮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样品》等114项拟立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 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稀土钢筋》等32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纤维长度的测定》等139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郭声琨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传承红色基因 筑牢忠诚警魂 以过硬纪律作风保障职责使命忠实履行

  王勇在出席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时强调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绿色环保、消费升级领域重要国家标准

  田世宏带队赴航天科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调研 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7个标准化技术组织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发布 投资项目有了标准“身份证号码”

  《Standardiz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34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

  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乐鱼,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保存。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乐鱼,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乐鱼,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各受理备案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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